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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6-05-28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消除交通、火灾等安全隐患,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等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我校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一、总体目标

坚持“减存量、控增量”原则,逐步实现“总量适度、进出有序、停放规范、运行安全”的管理目标,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使用人员管理

(一)准入对象

本校在职教职工、现已办理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且尚未毕业的学生。

(二)禁止对象

校园内后勤、安保、保洁、外包服务、外卖配送、施工等各类工作人员,一律禁止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滑板车)进入校园。

三、通行证办理与管理

(一)教师办证

教职工凭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牌照等合法手续,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初核汇总后,统一报送保卫处治安科备案,由保卫处核发或更换通行证(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学生办证

仅限原已持有校内电动车通行证且尚未毕业的学生。其他学生(包括未办证的老生、全体新生等)一律不再办理新证。

(三)办证要求

办理通行证需提交个人有效身份信息及车辆合规信息,完成实名备案登记,实行“一车一证、人证对应”制度。未办理备案通行证的教职工、学生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入校。

(四)证件管理与补办

通行证遗失或信息变更的,须及时到保卫处补办或更新;严禁使用过期或无效通行证在校园内通行,对使用套牌证进出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通行管理

(一)校内骑行电动自行车须自觉遵守校园交通规则,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骑行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主动避让行人,严禁逆行、违规载人、鸣笛喧哗。

(二)骑行人员进出校门应主动配合安保人员查验通行证,自觉接受校园交通管理。

(三)禁止外来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装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严禁为务工人员代为骑行或违规捎带电动自行车入校。

(四)停放要求

电动自行车须停放在各区域划定的指定位置,严禁在建筑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区域停放。对违停行为,首次予以提醒警告,第二次强制挪移并集中保管(10天),第三次取消校园通行资格。

(五)充电要求

须在指定地点扫码充电,严禁在建筑室内、架空层下等区域“飞线充电”;一经发现,收缴充电器;两次及以上违规者,注销该车辆校园通行证。充电完成后应及时驶离,严禁占用充电车位。

五、违规处理

(一)师生未持通行证强行入校、违规骑行或乱停乱放的,学校将暂扣车辆,并通报其所在部门或学院,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务工人员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试图入校或强行闯入的,校门安保人员一律拒绝放行并予以劝阻;拒不配合者,通报其所属工作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学校对未张贴校内通行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统一集中管理。车主领取时,须提供有效车辆证明材料及驶离校园的书面保证书,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领取手续。对集中管理超过半年的车辆,将视为无主废旧车辆予以处理。

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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