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以及驻校的外单位,在学校范围内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和生活的所有人员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是消防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主任,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领导、研究和部署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校消防办)设在保卫处,负责学校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各单位和驻校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行政许可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协助行政许可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工作,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十一)参加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或多名专职消防安全员。兼职消防安全员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驻校外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覆盖本单位所管辖的全部区域和场所且必须是学校的教职员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发生变动后要及时调整,并于变动后15日内报学校消防办备案;
(三)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制订、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四)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自救逃生和扑灭初起火灾的技能;
(六)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严格管理;
(八)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九)监督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履行职责;
(十)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办备案;
(十一)负责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十三)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二)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三)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要做好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二)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三)监督、指导各教学单位对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实行安全分级管理;
(四)监督、指导各教学单位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针对实验室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办备案。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熟悉自身教学、实验实训、生活等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注意检查本岗位的设施、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消除,自己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
(四)熟悉本工作场所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位置。发生火定时,及时报警,组织引导学生疏散,视情况扑救火灾;
(五)指导、督促学生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与消防安全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对学校新建、改(扩)建、维修、装饰装修工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开工前应报行政许可部门审核。开工后一个月内,将消防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行政许可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送消防办备案;
(二)确保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三)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依法履行消防验收工作。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文件(图纸、资料)、行政许可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送消防办备案;
(四)监督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分别安排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并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二)新建、改(扩)建、维修、装饰装修工程需依法履行消防验收的,在未取得行政许可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项。
第四章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各教学单位;
(二)人员密集场所:
宿舍、食堂、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超市、宾馆等;
(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学校网络主管部门、广播电台、电视台,车库、电动车停放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等;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设置防火标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一)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二)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 防火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放置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消防重点部位未落实规定的防火措施的;
(九)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十)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
(十一)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
(十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十三)对火灾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整改,以及不落实防范措施的;
(十四)重点工种人员未掌握该工种所需消防消防知识的;
(十五)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十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的;
(十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对消防救援机构、校消防办和师生员工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第二十三条 对消防救援机构、校消防办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一)开展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
(二)举办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三)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四)开展火灾事故案例的教训与警示教育。
第七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
第二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的程序和措施;
(六)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七)善后处置的程序和措施;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年终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灾事故的,除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外,取消其当年评优和职(级)晋升资格,涉及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单位,包括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和附属学校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以及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教育部的有关规章执行。本规定的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