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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0-22 点击:

新余学院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加强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余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和校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违规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的义务,均应服从校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校内机动车辆通行授权管理

第五条 校内机动车辆通行校园应当办理车辆通行授权,办理范围及条件如下:

(一)学校公务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二)教工或学校离退休人员车辆(指车主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车辆),每人限办不超过两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工作证或退休证、本人驾驶证复印件,车主为工上述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学校临时聘用人员(指车主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车辆),每人限办一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工作证明(如授课安排表等)、本人驾驶证复印件,车主为职工上述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已办理车辆通行授权的教职工更换机动车辆时,应及时提交车辆信息。

人员关系离开学校的,相关部门应将名单及时向保卫处报送,取消其名下教工车辆的通行授权,调整为校友车辆授权。

所有申请通行授权的机动车辆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一)保卫处负责机动车辆的年度审查工作;

(二)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年度审查或年度审查不通过的机动车辆取消通行授权;

(三)学校公务车辆、教工车辆、学校离退休人员车辆每三年审核一次,其他授权通行机动车辆每年审核一次。

第三章 校外车辆管理

校内经营性单位的运输、保障、服务等机动车辆,需由经营业务监管部门向保卫处备案,核准后方可进出校园。

第十条 校外车辆因公务需要进入校园的,需经业务负责部门线上审核后后方可临时进入校园,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校内各经营实体或因业务需要、进出校园的,在许可的配额范围内暂时自由进出校园;其他商业机构(个人)因业务联系需要进出校园的、学生家长因送学生到校需要的,经门卫确认并履行实名登记后可进入校园。待外来车辆收费许可获批后,非公务车辆进入校园的一律按收费许可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进出校园。

第十 有制式标识的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水电气抢险车、邮政EMS车等)可在校园通行。

第十 学校各单位接待上级领导视察检查、应邀公务来访、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大批车辆出入校园的,相关单位需提前将活动事项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 车辆违反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 车辆严重违规主要指:

(一)在校园内违规停放架空层或堵塞路口、消防通道、主干道路的;

(二)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三)在校园内逆行;

(四)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听劝阻。

第十 以学期为单位,校内车辆一学期内在校园内发生严重违规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校内车辆第1次违规的,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

(二)校内车辆第2次违规的,由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纳入年终平安建设考核。

(三)校内车辆第3次违规的,取消通行授权十五日,期满后提交车辆授权通行材料。纳入年终平安建设考核。

(四)校内车辆第4次违规的,取消本学期通行授权,同时在校内OA平台通报。属学期末违规的,除取消本学期剩余时间的通行授权外,顺延至下个学期取消1个月的通行授权,期满后提交车辆授权通行材料。纳入年终平安建设考核。

第十 以自然年为单位,校外车辆一年内在校园内发生严重违规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校外车辆第1次违规的,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

(二)校外车辆第2次违规的,将车辆列入黑名单,禁止该车进入校园,并通报负责单位。

第十 车辆在校内违规情形极其严重的(包含但不限于超出限速100%、闯岗冲杆等),属于校内车辆的,在累计次数相应处理基础上取消通行授权15日期满后提交车辆授权通行材料。属于校外车辆的,直接将车辆列入黑名单。

第十 学校将及时把违规情况向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纳入年终平安建设考核

第五章 附则

十九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 月23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