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共享单车的运营与服务,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师生员工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校校园内从事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坚持“谁运营、谁管理、谁负责”,明确运营商主体责任,并建立学校监督、师生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
第二章 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四条 (准入资质)
运营商进入校园运营,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资质。
2. 车辆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提供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3. 须为校园内运营的车辆及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4. 具备完善的线上服务平台(APP/小程序)和成熟的线下运营维护能力。
第五条 (投放管理)
1. 学校保卫处对共享单车实行数量控制,根据校园空间承载能力核定投放数量。运营商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数量投放,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增加。
2. 所有在校运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编号,实行“一车一码”管理。
第六条 (退出机制)
运营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退出校园:
1. 服务质量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2. 因管理不善(或不服从学校管理),导致校园交通秩序或环境受到严重影响,且未及时有效处置的。
3. 擅自超额投放车辆或违规投放不符合标准车辆的。
4. 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规范
第七条 (运维团队)
运营商必须根据车辆投放规模,配备足额的专职现场运维团队(建议比例不低于投放车辆总数的1%),负责车辆的日常调度、停放秩序维护和故障处理,并统一着装。
第八条 (响应时效)
运营商必须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并指定专人对接学校管理部门。
1. 接到学校关于车辆淤积、违规停放的通知后,须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60分钟内完成处置。
2. 接到故障车报修后,须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或移出校园。
第九条 (技术与管理要求)
1. 电子围栏:运营商必须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设立虚拟停车区,实现定点还车。对于在指定停车区(P点)外关锁还车的行为,APP应通过短信提醒、计费调整、收取调度费等方式予以约束。
2. 车辆安全:共享自行车要有技术手段确保车辆在校园内最高时速不超过10公里/小时(以学校具体要求为准)。所有车辆必须保证刹车、车铃等性能良好。
3. 数据共享:运营商应按学校要求,开放相关数据接口,如实提供车辆总量、实时分布、日活量等数据,以便学校进行监管与决策。
第十条 (车辆维护)
运营商需建立日常巡检制度,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辆性能安全可靠。校园内运营车辆的完好率不得低于95%。
第四章 停放与骑行秩序
第十一条 (停放区与禁停区)
1. 运营商须在学校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规范停放车辆。
2. 严禁在以下区域停放车辆:消防通道、绿化带、人行盲道、建筑出入口、主干道、广场以及其他明示的禁停区域。
第十二条 (用户信用管理)
运营商应通过其平台建立用户信用积分制度和文明用车奖惩机制。对于多次违规停放、不文明骑行的用户,运营商应采取提高收费、限制使用等措施,并定期将严重违规用户信息向学校报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监督考核)
学校保卫处将定期(每季度/每学期)对运营商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 师生投诉处理及时率与满意度
· 车辆停放秩序合格率
· 车辆故障率与运维响应时效
· 数据报送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 配合学校重大活动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营商,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约谈负责人,发出书面警告。
2. 要求缴纳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 核减其下一周期的车辆投放配额。
4. 暂停其在校运营资格,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5. 启动退出机制,终止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余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新余学院保卫处